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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碰撞!黔东南两男子酒后将他人打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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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09:33:36  来源:天柱县法院  

打架出气一时爽
 
酒后清醒悔断肠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1时许,杨某乙三人酒后从天柱县凤城街道电信路夜市街往电信路方向走。同时,酒后的肖某某、杨某甲等三人从夜市街往清江路方向走,双方走到夜市街一烤鱼店门口时,肖某某与杨某乙在走路的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碰撞,后双方发生口角和拉扯,在争吵和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对杨某乙实施殴打,导致杨某乙受伤。经天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鉴定人杨某乙右小腿被他人钝性外力损伤致右胫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理性饮酒,切莫贪杯,酒后更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打架、不要酒驾,成本太大。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口角之争,逞一时之快,最终身陷囹圄、后悔不已。同时,人民法院将持续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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