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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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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45:03  来源:天柱县法院  

有些人“病急乱投医”
 
购买来路不明的“特效药”、“神药”
 
殊不知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
 
直接影响人体生命健康
 
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王某在贵州省凯里市老街结识摆地摊卖药的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向其推荐黄色粉末状痛风药(风伤透骨丸),并互加微信。2020年,被告人王某以100元30包至70包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进购黄色粉末状痛风药,陈某某送药到凯里市某地给被告人王某。经统计,被告人王某累计向陈某某进购风伤透骨丸1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服用过该药品后,在其认为该黄色粉末状药物里面添加有激素药,自己也没有相关医师资格和执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患者宣称黄色粉末药物是纯中药合成的,治疗痛风效果好,并以100元30包、100元50包不等的价格销售到贵州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江苏省等地。2023年4月,经对扣押的假药疑似物(黄色粉末药粉)进行鉴定,依法定性为假药。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宋某、王某某、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退赃款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王某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买药要从医院和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注意察看所购买药品的生产批号、成分、商标、生产地等信息,若发现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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