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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黔东南!竟盯上停工停产公司 组团夜盗电缆后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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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 10:23:13  来源: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何某、杨某趁着夜色潜入无人值守的工棚,盗窃电缆线并出售,非法获利6700元钱。后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杨某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为9079元。
 
  就在中秋节前夕,杨某和何某两人平时关系较好,当天晚上杨某喝了点酒后,便打电话给何某吐槽生活的苦说:“没得钱了,在家里头开支老火”。何某感慨道:“现在都不好找事情做,我也没钱...”。
 
  正当两人一筹莫展之际,心生贪念的何某“灵机一动”回答说:“我知道有个地方,厂内基本没有员工,已经停工停产很长一段时间了,那里有很多的电缆线,可以拿去来卖起,能发一笔大财,但你没得车,你去怎么搞”。
 
  过了一会儿,何某打电话给杨某说:“我刚刚已经联系找到车了,这个车上有吊机,还有半个小时的样子车子就到了,你到那路边等”。何某连忙答应,二人就此事商讨了一番,都觉得可行,于是一拍即合,其二人相约深夜实施盗窃。
 
  “厂内虽然多数财物都被搬空了,可很多电缆线依然架设着,里面又没有人守,偷偷过来搞点电缆线卖掉不会有人再知道”。何某暗暗思忖。
 
  当晚,何某联系了一辆货箱上有吊机小货车往工棚的方向行驶,去工棚拉电缆线,过了一会儿,到达工棚外面,环顾四周无人,便迅速窜至工棚,开始搬运电缆线。
 
  装好后,杨某就打电话给何某说:““我们搞好了,我们走了”。“走就走咯,直接拉去卖起...”。后前往附近的废品回收站将这些赃物进行倒卖。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何某以非法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趁企业停工停业期间实施盗窃,对企业后续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工厂,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保制度,妥善保管好各类设施设备,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亦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总想着不劳而获,一夜暴富,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想要通过盗窃等违法行为衣食无忧,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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