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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饮者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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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09:16:31  来源:威宁司法、云上毕节  

朋友聚会
 
把酒言欢本是一件乐事
 
但如果“同桌人”饮酒过量
 
或饮酒后回家途中发生意外
 
造成人员伤亡时
 
乐事也难免成了悲剧
 
↓↓↓
 
  10月6日,威宁自治县二塘镇伍某某过生日,邀约陈某某、王某某等8人小聚,聚餐过程中大家都饮了一些酒,聚餐结束,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于凌晨三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陈某某的家人认为,伍某某、王某某等7人作为陈某某的同饮人,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对陈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10月11日,陈某某家人就该案件向二塘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十余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多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10月22日将所约定的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以案普法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以下四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故意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不安全护送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不劝阻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或者损害性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坏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照顾、护送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且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随行为人醉酒程度的加深而扩大。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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