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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老挝"淘金"梦碎 !一男子偷越国边境搞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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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9:27:26  来源: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海外“淘金”,月入过万,“报销路费,专人接送稳赚不赔”……近年来,面对高薪诱惑,常有人选择铤而走险,去境外实现一夜暴富美梦。然而,等待他们的并不是“发财梦”的实现,而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军听信他人境外务工有高额的工资回报且承担出境的路费,便与杨某华、杨某江和欧某江等10余人相互邀约一起偷渡到老挝从事网络诈骗。他们分别乘坐两辆面包车从榕江县出发到云南省,在上家的安排下辗转偷渡到了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并在石某纲的安排下,到了该经济特区里面的一家网络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2021年5月份,杨某军经国门回到国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军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相关法规,伙同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军到老挝后在他人的安排下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时间超过30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军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只要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有很多人被“国外高薪工作”引诱,偷渡出入国边境。检察官提醒您,致富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千万不要被高薪务工诱惑而非法出境,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就是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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