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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男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获利2万余元 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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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09:32:03  来源: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22年开始,被告人杨某新购置无缝钢管等配件,在榕江县某村自家老房子内,用自己生产的工具将无缝钢管打磨成火药枪枪管,用钢铁制造枪柄、鱼嘴、宝塔弹簧等火药枪配件,并焊接组装成火药枪。组装成火药枪后分别以1000元到2388元不等价格出售给李某兴、杨某安和李某平等11人,获利22903元;帮助王某财和杨某凯加工制造火药枪获利1480元,累计获利24384元。
 
  我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新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贩卖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枪支十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新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链接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应主动、及时、就近上交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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