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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黔东南一村民被判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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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6 16:07:01  来源:丹寨人民法院  

  近日,丹寨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诬告陷害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化名)一审获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案追溯到2020年该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案件。多年前,张某购得两支火药枪,后其购买了铁砂、火药等使用该枪支上山打猎,并对枪支维护保管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因此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生效后,张某在社区矫正中心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怀疑被判处刑罚系同村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一直耿耿于怀。2022年6月30日,张某萌生栽赃陷害王某某,让其受到刑事处罚的想法,遂准备雷管、导火线、射钉弹、火药、铁砂等物品后,潜入王某某住所附近将上述物品藏好,而后返回家中手写一份关于王某某住所中藏有爆炸物,欲实施爆炸的举报信,于次日伺机张贴到公安机关的信箱上。公安机关收到举报信后,按照信中所描述内容找到火药等物品,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技术手段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传唤到案。
 
  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该案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依法撤销了前罪对其判处缓刑部分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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