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1日晚10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锦屏县内天然水域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锦屏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电鱼机一套,河鱼38尾(重14.59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对在禁渔期期间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禁渔期是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重要措施,在此期间,河流得到休养生息,水生生物得以正常生长或繁殖,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禁渔期间,不仅需要对非法捕捞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我们的共同参与与遵守,保护生态发展与平衡,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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