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并联系120救护人员前往现场救治受伤人员。
民警抵达事故现场发现,摩托车驾驶员身体多部位受伤,躺在地上无法移动,情况较为危急。
民警立即疏散现场群众,分流车辆,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同时开展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工作。
120救护车赶到后,民警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并为救护车开辟“绿色通道”,护送伤者到医院。因及时送医,摩托车驾驶员经救治后,已无大碍。
经调查,事故原因系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左转弯下坡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弯道超车,与周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使二轮摩托车翻倒,驾驶员张某受伤。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有些驾驶员以为
超车就是打一下方向盘那么简单
然而,蜀黍要用现实告诉大家
错误的超车,很可能导致车毁人亡
驾车行驶在城市道路公路上
在错误的时机、地点超车
极容易造成事故
还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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