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要切实完善诉讼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全州法院、人民法庭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当事人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在全州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配备老花眼镜等辅助工具。
配备专人为老年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解答各项法律问题,释明审判工作流程,引导老年当事人选择适用最快捷、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
老年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般应予准许;除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交、免交诉讼费条件外,老年当事人因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致使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可准予免预交,待判决生效后由败诉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交纳。
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预约上门立案;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的老年当事人提出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风险的,可不要求提供担保;经审查后认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后优先于其他案件立即执行,保障老年当事人权利及时救济。
《意见》还规定,对于涉老民事纠纷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全州基层法院应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庭审过程和裁判文书,实现一审终审,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老年当事人诉累。《意见》还就其他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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