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71年出生,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2005年1月份,还是小伙的江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女张某,二人相处2个月后便跑到当地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生下一个孩子。之后,因为感情不和,张某前前后后离家好几次,2010年4月张某再度离家后至今未归,同时关闭通讯工具,自此杳无音信。
江某多方打听苦苦寻觅无果后终于死心。今年2月,他准备向三门法院起诉离婚。立案的时候,法院让江某到公安机关调取妻子的身份户籍证明。
江某便跑过去调取,这一调查竟然发现妻子当年用来结婚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是假的。这么多年,睡在自己身边的人是谁都没弄清楚,而最让江某头疼的是,法院告诉他没有明确的被告是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的。
为此,今年4月,江某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结婚登记,而民政局审查后认为该登记是江某所在镇政府作出的,故不予撤销。
思前想后,江某认为,当时两人是在镇政府办的结婚登记,妻子冒用假身份证登记,可见登记时镇政府审查不严,该结婚登记有瑕疵,从而造成其无法顺利办理离婚手续。为此,江某就将当地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即镇政府当时具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本案中,镇政府对张某身份的审查,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识别其真实身份,导致其利用虚假的身份取得了结婚登记,由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吴洪 通讯员 杨甜甜 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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