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余女士是一家啤酒公司员工。她起诉称,2013年4月25日,她途经厂房唯一电梯通道时,电梯门开着一道缝,刚好够她通行,电梯内无光线,她以为正常运行,结果踏入电梯后坠入电梯井受伤,被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脱位。事发后,她得知该电梯在维修,但电梯公司没有放置警示标志,故起诉要求电梯公司赔偿23万余元。
电梯公司辩称,其在电梯内门旁边墙上张贴了“正在施工、请勿使用”的警告内容,电梯口也放置一个大啤酒桶,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公司不同意赔偿,并索要垫付的2.4万余元费用。
法院认为,电梯公司即使张贴了警示语并放置啤酒桶,但在扎啤车间昏暗的光线下难以发现,可以认定电梯公司未尽到警示义务。余女士在电梯门仅部分打开、电梯内无光线的情况下仍乘坐电梯,是对自身安全的严重忽视,也有一定过错。法院认定电梯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余女士12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4万余元,还应支付9.7万余元。(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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