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白无故地,芜湖人潘楷正坐了三年牢。1998年,繁昌县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多年间,潘楷正屡屡申诉,2012年,繁昌县法院再审此案,宣告潘楷正无罪。记者昨从省高院获悉,潘楷正获得了4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
1997年10月31日,潘楷正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1998年4月8日,繁昌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潘楷正有期徒刑三年。潘楷正不服,向芜湖市中院提起上诉。 1998年7月13日,芜湖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自1997年10月31日被羁押至200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潘楷正共被羁押1096天。其后,潘楷正提出申诉。 2012年4月19日,芜湖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繁昌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11月19日,繁昌县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宣告潘楷正无罪。
潘楷正被再审改判无罪后,向赔偿义务机关芜湖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3年3月7日,芜湖市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潘楷正被侵犯人身自由1096天的 国家 赔偿 金17826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但没有支持潘楷正的其他请求。对此,潘楷正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给予潘楷正国家赔偿金额合计约40余万元。(安徽商报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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