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凯里市法院就该市金河大楼的“通道官司”(本网曾作报道)作出了再审的一审判决,业主罗丹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法院认定凯里市有关部门下发的《强制拆除通知书》等文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罗丹等可申请这些部门按这些文件执行。
金河大楼位于凯里清平南路西侧,要进入该大楼一单元和四单元,均要通过一个1米宽的通道。住户们说,通道原本有3.8米宽,但小区业主杨某占用通道建了门面,通道宽度缩减。
据了解,这个门面出现之后,一直“官司缠身”,目前与之有关的判决(裁定)已达10多个。2004年凯里市法院在一纸行政判决书中认定其为合法建筑。从2009年起,罗丹等业主开始起诉杨某,但因凯里市法院之前认定门面为合法建筑,业主们一、二审均败诉。
2011年,凯里法院撤销了该院在2004年的判决。在此情况下,2012年3月23日,罗丹等向黔东南州法院申请再审,获得支持,于是,双方遂于2013年6月7日再次对薄公堂。
庭审中,罗丹说,她与杨某均是金河大楼的业主,2001年杨某未与其他业主商量,擅自在大楼一单元第三层3至4轴的公共通道上建门面,致使通道由原来的 3.8米变为1米多,带来了安全隐患。首先是通行不便,其次影响了通道及附近区域的采光,该通道后的楼梯间是一团漆黑,不法分子多次潜伏于此抢劫。
鉴于此,罗丹和其他业主要求杨某将门面拆除,但遭到其拒绝,引发诉讼。“我们要求是尽快拆除门面,消除隐患。”罗丹说。
杨某出庭应诉说,自己的门面已经取得了房产证,是合法建筑,而且留下的通道有1米多宽,并未影响到其他业主的通行,业主们一直在纠缠此事,实属不该。此外,通道内发劫案,这具有偶然性。
在庭审,杨某出示了一份会审纪要,证实自己的门面是按照纪要修建的,有根有据。这份纪要在法庭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辩。罗丹等认为它是杨某自己伪造出来的,首先是杨某手中只有复印件,拿不出原件来;其次,这份会审纪要载明会审时间是在1999年7月29日下午,但相关人员在确认“会审属实”时签下的时间则分别是 “2002年8月14日”、“8月16日”以及“8月17日”等。
对于这份关键性证据是否合法,凯里市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的说法。法院认为,会审纪要是否合法,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法院审判的权限范围。
凯里市法院驳回了罗丹等拆除门面的诉讼请求,但又认为,2003年10月30日凯里市清查违房违章建设办公室向杨某下达的《单位职工违法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和凯里市建设局、凯里市综合执法局联合下发的《强制拆除通知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罗丹等可以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据了解,凯里市下发的《单位职工违法违章建筑处理通知书》认定杨某修建的门面是违法建筑,凯里市建设、凯里市综合执法局以此为据,于2004年2月27日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
当事双方不服判决,均已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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