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讯 11日下午3点,安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少女毁容案”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12年零1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未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过后,周某的父亲表示,12年零1个月的量刑太轻,他将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周某的代理律师透露,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于此案附带民事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已于5月4日撤诉,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之前,该案已于4月23日在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9个小时,周陶两家争辩激烈,但最后民事赔偿等各方面都未能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