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网讯 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某与凯某某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令被告凯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800余元。
2011年10月21日上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奶凯某某在双方责任田共有的田埂上种庄稼而引发争吵,进而相互拉扯打斗,造成原告受伤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3840元。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