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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同居老伴要分手 老翁损失一套房
作者:佚名发表于:2012-10-24 09:42:59 来源:北京晨报 』


  老年人的婚姻问题越来越多,由于子女反对等多种原因,有的老人选择不领证但同居的“搭伴养老”,但是其中存在分手后财产分割的隐患。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头出钱买房登记在“老伴”名下,分手时“老伴”变卖房子的案件。

  65岁的张某与62岁的刘某非婚同居多年,张某诉称,他与刘某1996年相识, 由于刘某的儿子不同意两人结婚,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了跟刘某的儿子分开住,张某出资先后以刘某名义购置了朝阳区和昌平区房屋各一套。由于刘某有北京户口,在购房及贷款上享有一定便利,所以这两套房屋的购房手续都是由刘某负责办理。刘某以她名义签署了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由于张某内心本着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结婚的意愿,所以对此也未在意,一直由其一人还房贷。

  2011年5月,刘某突然单方面提出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张某此时才得知刘某早已将朝阳区的房屋转移至她朋友金某名下,并以金某名义将该房屋出售。刘某后又趁张某不在家时,将昌平区房屋门锁换掉,并将其位于屋内物品全部拉走。致使张某无家可归,张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向其交还非法处置的朝阳区房屋售房款,将昌平区房屋判归其所有。

  刘某辩称,两套房屋系她与张某同居期间购买,应归双方共同所有。两套房屋都是交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购买,昌平区房屋她支付了首付款87万元。两房屋还贷期间她多次被银行起诉,为了还贷变卖了朝阳区房屋。刘某称张某的陈述并不属实,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两套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对该房的购置进行了出资,故该两套房屋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未能就自己出资尽到足够的举证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刘某在同居期间处理财产问题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过错,侵犯了同居共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鉴于刘某已将其名下的朝阳区房屋变卖,变卖价款归其所有,故张某要求确认昌平区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昌平区房屋归张某所有,刘某协助张某将该房过户到张某名下,并将房屋腾退交予张某,但是刘某出售朝阳区房屋所得购房款项归刘某所有。

  ■法官提醒

  罗海燕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非婚同居关系以及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老年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尤其复杂,涉及与前配偶共有财产以及双方子女的财产,也包括双方个人财产和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此外,当事人双方生活中财产可能共同支配,甚至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交归另一方保管,日常生活中也并未保留相应的支出凭证,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主张对同居期间将个人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或者购置共同财物一方所能提交的证据有限,难以实现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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