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龙某与王某某系某火锅店员工,二人在上班期间,龙某无意中得知王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遂产生盗取王某某财物的想法。
2023年7月18日至7月31日期间,龙某趁王某某将手机放于店内充电时,悄悄拿到王某某手机,输入解锁密码解开手机后,通过扫描微信付款码的方式,先后5次盗取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共计3万余元。
当办案民警问及龙某为什么要偷盗同事钱财时,龙某交代,其因为欠了几万元贷款无力偿还,又恰好知晓王某某的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第一次扫码后王某某并未察觉,便起贪念多次扫描王某某的付款码。
近日,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
【法律解析】经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案情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随着手机移动支付的普及,支付方式越来越方便快捷,广大群众要警惕新型盗窃手段,手机、银行卡千万不要随意乱放,或轻易借予他人,涉及支付密码等个人隐私的信息,更不可轻易告知他人,避免自己的钱财“不翼而飞”。(记者: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