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李某某提供电话卡并搭建GOIP设备供他人使用, 一审获刑十年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3-08-21 10:37:01  来源: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庭审中,李某某一直辩解“我只是提供八个电话卡,没有打电话给被害人,也没有收到被害人的一分钱,我怎么构成诈骗罪……”
 
  据悉,李某某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八张电话卡并搭建GOIP设备供他人使用。诈骗份子通过远程操控李某某提供的八张电话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经查实,被诈骗金额为63656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11200元。
 
  普法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故李某某被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上一篇:过往车辆请注意了!黔东南这个县这条路封闭施工……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