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7月11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对近期审理的3起盗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一:盗窃路边的柴油机当废品卖?判刑!
2023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鲍某智在剑河县岑松镇加油站附近公路边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路边的两台废旧柴油机。被告人鲍某智到岑松镇街上找到收购废旧物品的老板,谎称自己有柴油机需要出售,随后便带其前往柴油机放置的位置,将其中的一台柴油机以260元的价格出售。2023年3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鲍某智又以同样的手段带回收废旧物品的老板到柴油机放置的位置,正准备出售第二台柴油机时,被群众发现并将其制止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鲍某智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鲍某智盗窃两台柴油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096.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私自出售给废品回收人员,并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鲍某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以宴请为名要求送烟酒到指定地点后又偷偷窃取香烟?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平假借要请客吃饭需要订购烟、酒、饮料等物品为由,到烟酒店、小超市内订购烟、酒、饮料等,并要求被害人将所订的烟、酒、饮料等送至指定饭店,当被害人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被告人蒋某平又以订购货物数量不足为由要求被害人返店补货,待被害人离开后趁机将被害人放在指定饭店内的盗走后,出售给他人,获利共计人民币56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蒋某平盗窃的香烟价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路边的摩托车也要开走?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军通过微信联系同村村民吴某某与自己一起去购买二手摩托车。当日下午,吴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杨某军从
三穗县台烈镇上坪村行驶至剑河县岑松镇街上一摩托车修理店,在店内看中一辆二手摩托车,因价格太贵被告人杨某军放弃购买。后吴某某继续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杨某军由剑河岑松镇街上往剑河县观么镇新民村方向的乡村公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剑河县柳川镇巫泥村“你窝略”(地名)公路边时,被告人杨某军看到路边停放有两辆无人看管的摩托车,便用其携带的摩托车钥匙解锁了被害人邰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奥豪牌二轮摩托车,并驾驶盗窃所得的二轮摩托车返回其位于
三穗县台烈镇上坪村的家中。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军盗窃所得的红色奥豪牌二轮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剑河法院将继续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为抓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惩处,确保精准发力、有力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