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剑河!捡到就是赚到? “捡”柴油机售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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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4 09:45:57 来源:黔东南中院 新闻中心
别人把柴油机
临时放置在路边
他刚好路过
看到就当“捡”到
立马联系人进行售卖
这运气
你就说“刑”不“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鲍某某在
剑河县岑松镇加油站附近公路边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路边的两台废旧柴油机。被告人鲍某某到岑松镇街上找到收购废旧物品的老板李某某,谎称自己有柴油机需要出售,随后便带其前往柴油机放置的位置,将其中的一台柴油机以260元的价格出售,李某某用微信支付给被告人鲍某某260元。2023年3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带回收废旧物品的杨某某夫妇来到柴油机放置的位置,正准备出售第二台柴油机时,被群众发现并将其制止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鲍某某抓获。经
剑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鲍某某3月28日盗窃的一台常州常莱牌型号为S1115号的柴油机价值人民币1048.22元;被告人鲍某某3月30日盗窃的一台常州常莱牌型号为S1115号的柴油机价值人民币1048.22元。盗窃的两台柴油机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096.44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私自出售给废品回收人员,并将所得赃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2023年3月30日盗窃柴油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故可依法对被告人鲍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鲍某某盗窃所得赃款的数额认定问题。庭审中被告人鲍某某供述其盗窃所得赃款为人民币260元,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被告人鲍某某盗窃柴油机所得赃款数额认定为人民币2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鲍某某盗窃柴油机出售后所得赃款人民币2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对于路上捡到的遗失物,不但不能随意处置,还要积极履行报告、保管和返还义务,并及时寻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送达相关人员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后及时返还,以防惹来官司上身。当遗失物被转让时,关于失主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赋予了选择权:当遗失物被无权处分人转让时,失主既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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