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银行卡
借给他人转账
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
7月10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在黄平县上塘镇广场公开开庭审理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被告人许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犯罪活动资金,并帮忙取现转移资金合计人民币109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合计2200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许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随后,审判人员在庭后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进行普法宣传,为当地群众“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有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提醒】
近年来,帮信罪已成为刑事犯罪中占比较高的犯罪案件类型,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青少年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以轻松赚快钱为诱饵,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