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云南甲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6HR19K4A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龙泉镇扬武路五一小村排果坡栋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陶永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你公司负责运营的丹寨县金钟片区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1月以来,存在排放水污染物持续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情况,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事实:自2022年1月至11月16日期间,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天数分别为5天、22天、93天和41天,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59倍、3.33倍、4.35倍和0.77倍。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电子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丹寨县金钟片区污水处理厂2022年进出水化验记录》、你公司关于超标备案原因说明及书面报告,贵州凯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自动监控设备的巡检维护台账、标液核查台账、巡检维护及停运(故障)处置记录台账、实际水样比对台账、故障处置台账、质控台账、废液收集台账、比对监测报告,《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丹寨县金钟片区污水处理厂监控数据技术审核意见》《金钟片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丹寨县金钟片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先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有送达回证为凭。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