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
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等5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九年不等。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初,袁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帮其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炸药和雷管。随后孙某某联系被告人滕某某购买炸药和雷管,滕某某向被告人冉某某、蒋某某非法收购炸药和雷管后,于2021年6月15日凌晨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某镇某村一公路边将炸药、雷管卖给袁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孙某某微信支付给滕某某6000元。
2021年6月份,滕某某又向被告人冉某某、蒋某某非法收购炸药和雷管后,于2021年6月29日晚,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滕某某家中将炸药、雷管卖给袁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孙某某微信支付给滕某某4000元。
购买得炸药和雷管后,袁某某等将购买得来的炸药和雷管非法储存于
天柱县某地,2021年7月29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1年12月21日,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松桃县公安局投案;2021年12月22日,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松桃县公安局寨英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非法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结合被告人孙某某等5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