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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婚恋期间支出是否应该返还?5 起案件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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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30 10:12:37  来源:法治日报  

       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与陪嫁,热恋中情侣之间也难免会有一些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上的往来。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分手时,支出方往往会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从而产生经济纠纷,甚至为讨要相关费用对簿公堂。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 5 起相关案件,提醒人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应当理性处理财物给付问题,遇到纠纷更须依法解决。
 
漫画 / 高岳
 
       订婚宴后提出分手
 
       所收彩礼全额返还
 
       2018 年 4 月,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 5 月 23 日,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某便与何某解除了婚恋关系。随后,何某在讨要婚恋期间所花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何某诉称,2018 年 5 月 21 日,其给被告刘某购买金首饰花费 3005 元。在订婚仪式前一天,送给被告红包现金 1 万元,仪式当天又经媒人手送给刘某母亲彩礼现金 6.8 万元。2018 年 10 月,刘某要求何某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先后花费两万元购买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2018 年 11 月,被告刘某要求和原告解除婚恋关系,但对原告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房屋、金首饰等财物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 6.8 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款两万元、订婚前一天支付的红包 1 万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对该款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金首饰款 3005 元,应认定为婚恋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何某 6.8 万元。
 
      性格不和解除婚约
 
      礼金首饰酌情返还
 
      2018 年 6 月,贾某与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贾某按当地风俗习惯在首次见面、看家、行礼、提亲等婚约过程中,先后给付段某彩礼 10 余万元,另有其他财物价值数万元。2019 年 9 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贾某再次给付段某红包合计 12000 元,迎亲时在新娘茶瓶中装现金 8888 元,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此后,由于性格差异,两人常有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无法共同生活。2019 年底,段某离家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约。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贾某将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139488 元,并返还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金手镯、苹果手机等财物。
 
      卢氏县法院五里川法庭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符合彩礼性质的礼金和财物,女方应当返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而当婚约解除时,彩礼的返还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地风俗,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本案中,贾某、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有夫妻之实,对返还彩礼的比例和金额,应考虑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风俗,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贾某彩礼 92322.3 元,段某返还贾某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黄金首饰一套、苹果手机一部,陪嫁物品归段某所有。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6 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 年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 6 万元。当天,陈某给付彩礼现金 5 万元,微信转账 1 万元,共计 6 万元。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 3 万余元。定婚后不久两人同居。2018 年 6 月 15 日,陈某生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便搬走分居。
 
      被告李某辩称,2018 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结婚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她 1 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2018 年 2 月 4 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 5 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 5 万元帮她归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双方在一起同居了一年多,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给她转账购买结婚物品、帮助她归还债务均属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 年 1 月 10 日,原告给被告转账 1 万元用于购买衣服属于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 2018 年 2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 5 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 3.5 万元。
 
       赠与带有恋爱象征
 
      相应款项无需返还
 
      范某和张某曾经是初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各自忙自己的生活,交往并不多。2018 年春,两人在同学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联系,感觉兴趣相投,好感倍增,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张某的生日,范某都会向张某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然而,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张某提出分手。沉浸在痛苦之中的范某发现,从 2018 年 4 月至同年 9 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 17 次向张某转账共计 32422 元。
 
      得知张某已与他人结婚,范某更是感到自己很 " 亏 ",于是就向张某讨要所转的款项。后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 5 次归还范某 13400 元,剩余 19022 元一直未还。范某多次打电话催要,但张某一直推脱。范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其 19000 元。卢氏法院官道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为追求其经常发具有恋爱象征意义的 "520""521""1314" 以及生日祝福等红包,这些是原告自愿发送的,并非被告索要。这些红包应该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案涉钱款是否应该返还的关键在于该钱款是否属于目的赠与。如属于目的赠与,那么在目的未实现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就会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转账人民币 32422 元,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恋爱结婚,但 32422 元中的 "520""521""1314" 以及生日祝福、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计 8622 元,应属于一般赠与。因此,对于 32422 元中属于目的赠与的 23800 元,由于其目的因双方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欠缺正当性,从而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被告已返还原告 13400 元,剩余 10400 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对于 32422 元中的 8622 元,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范某 10400 元。
 
     恋爱期间互有付出
 
      赠与部分不予返还
 
      2016 年,孙某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当日,孙某向常某支付彩礼 1.68 万元,常某回礼 800 元。后双方因购房事宜发生纠纷,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孙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常某返还彩礼钱以及其他支出共计 2.782 万元。
 
      庭审中,被告仅认可彩礼 1.68 万元,对其他支出不予认可,并提出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也有很大花销。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付出,系双方按照风俗以此来增进感情,应认定为赠与。最终,法院判 决支持了 1.6 万元,双方恋爱期间的其他支出可不予返还。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 二 ) 、 ( 三 )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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