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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两男童困于车中身亡,车主没锁门就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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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24 14:48:45  来源:新京报  

  孩子困于车中身亡纵然令人痛惜,但让车主担责未免“强人所难”。



▲广州花都公安通报。
 

  男童困于车中身亡,车主应否担责?最近发生在广州花都的一起悲剧引发网友热议。

  据广州花都公安通报,6月20日接到报警,车主称当日13时许,发现两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两名男童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应是触碰到了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导致事故发生。法医初步鉴定,两男童无外表伤,应系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男童家属认为车主不锁车才导致小孩进入,有一定责任;车主则称小车停放在自家院内,两男孩私自上车,他没有责任。在网上,多数网友也认为车主无责。结合目前的情况看,我也倾向于车主无责。

  首先,本案虽是机动车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但未发生在道路上,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应适用道交法,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来断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通过的《民法典》对此稍有完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理论据此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2.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3.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4.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车主实施了未锁车门的行为,出现了两男童在车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其中三个构成要件都符合了。认定责任的关键在于——车主未锁闭车门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有判例就认为,车主不锁闭车门是有过错的。去年2月广西桂平男子陈某某将车停放在球场未锁紧车门离开,一名智力缺陷少年自行开门进入车内玩耍,不料被闷死在车内。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即认为车主存在一定疏忽大意的管理过失,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

  该案的判决是恰当的,因为球场是公共场所,任何物品出现在公共场所,物主都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虽是静止状态,但小孩进入车内玩耍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是存在的。车主未尽到公共场所之物品管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确有一定的过错。当然,家长未管教监护好自己的孩子,监护失职的责任是主要的。

  而按媒体报道,本事件涉事车主称小车停放在自家院内,而在自家院内活动的都是自家人,并非公共场合。车主在自家院里不锁车门,谈不上有什么过错——更何况按车主所说,他的车锁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考虑到这些因素,万一自家孩子不慎出现这样的损害后果也是自担责任,与他人无涉。

  本事件中两受害男童未经允许,擅闯私家院宅本就不妥,再擅自进入私家车内玩耍更是不妥,加上车主没有必须锁闭车门的注意义务,故涉事车主对两男童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主观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

  当然,警方通报的情况与媒体报道稍有出入,根据通报,车主不是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院内,而是停放在亲友家院落内,但这同放在自家院落一样,无需尽到停放在公共场所的注意义务,因而对于这两名男童的死亡同样无须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如果出事的男童是院落主人家的小孩,孩子在自家玩耍应是安全的,车主给院落主人家小孩制造了这种不安全,那可能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该案看,于情而言,男童家长遭遇丧子之痛,值得同情;于理来讲,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法律责任只能依法而定,让无责之人担责有些“强人所难”。

  没有两起完全一样的案件,任何案件都是具体的,都得根据具体情形来分析和判明责任。无论如何,这起案件无疑给家长们再次敲响警钟:孩子贪玩是天性,尤其是现在很多孩子休假在家,家长务必要尽到专心、细心、尽心的监护责任,最大可能地让孩子远离厄运。

责任编辑:周玉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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