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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高空坠物亡童案”判了,索赔难该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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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4 10:28:27  来源:人民日报  


 
        又一起高空坠物亡人案法槌落地。

  回看这起案件,的确是一件很意外的悲剧。2019年8月21日下午,因天气开始下雨,傅某让家中六岁的儿子柴某佑去把阳台的窗户打开,柴某佑推开窗户,整扇窗户(包含铝合金、玻璃)突然掉落,砸中了正在小区行走的陈某五岁的女儿符某,导致其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介入刑事调查,并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傅某无法预见窗户会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属意外事件,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陈某遂将坠物房屋业主傅某、柴某佑的爸爸柴某平、小区物业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万某公司告上法庭,将坠落窗户的生产者黄某及其门店列为第三人。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其中业主傅某、柴某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区物业万某公司海口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究其性质,此案应属民事范围。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调查情况,得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意外事件”“不予立案”等结论,没有什么不妥。虽然不予刑事立案,但并不代表此案连民事责任也一概免了。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陈某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作出必要的赔偿。那么,究竟谁是侵权人?业主开窗的行为直接导致坠物伤人致死,列为被告没有什么疑问,值得探讨的则是小区物业方面。

  从现行法律看,作为管理服务者的物业方,从不是高空抛物、坠物案的绝缘体。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高空坠物案件的发生,成因是复杂多样的,并不总是物主和租户的过错,而物业管理不善,也是可能导致事故的重要一环。

  审视这起案件,小区物业方的确难辞其咎。打开窗户是日常动作,合格的窗户理应经得起千万次的正常使用。然而,一个儿童推窗的动作就导致整扇窗户(包含铝合金、玻璃)突然掉落,如果窗户质量方面没有问题,排除了生产商的责任,那么很大程度上就与装修过程、使用过程有关。业主是窗户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于装修具有监管、验收的责任,对使用过程具有注意义务,这个法律责任固然需要承担。而小区物业之前向业主收取了装修押金和物业服务费,这个钱不能白白塞进口袋,基于对装修过程的监管义务,出了事后也有赔偿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权益。从现实情况看,一个头痛的难题,便是追凶难、索赔难,诉讼往往沦为受害人与业主的“二人转”。其实,在带有“服务瑕疵”时,大可以把物业方面纳入追责范围。2019年11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也强调“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纸判决,业主与物业共同承担责任,既是保护公民法益的必然之举,更释放出了教育公众的强烈讯号。只有业主和物业都尽到了应尽的法律责任,才有全社会“头顶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周玉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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