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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高“缩水” 业主10年后获赔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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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9-14 10:52:57  来源:京华时报   

  花300余万元在建外SOHO买了一套房,8年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房主王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朝阳法院索赔。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

  王女士诉称,2003年5月28日,她与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建外SOHO一套商业用途房屋,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177.18平方米,总价306万余元。王女士支付全款购房,2004年交付。后来,其他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建外SOHO三层裙楼层高短缺,自己这才得知房屋层高“缩水”一事,故诉至法院索赔。

  被告红石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房依法完成竣工备案,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房条件,不存在瑕疵。层高不是交房条件,王女士以层高不够要求赔偿,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另外,王女士在涉案商品房中已住了近10年,如果房屋层高不够,其早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现在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和买卖合同的异议期间。

  案件审理中,因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朝阳法院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了鉴定。据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为3.33米。另外,朝阳法院查明,王女士所称其他业主因相同事由起诉一案,于2011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红石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层高,红石公司有义务向王女士交付约定层高的房屋。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环境变差,损害了王女士的利益,红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房屋层高测绘属于专业事项,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属于隐蔽瑕疵;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王女士提起该案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红石公司作为开发商,其应该知道房子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故王女士不受时效限制,故对于红石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最终,综合考虑房屋价款、房屋面积、层高缩水等因素,朝阳法院判令红石公司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记者张淑玲通讯员黄硕)

责任编辑:凌忠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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