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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进一步完善医疗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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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4 09:45:15  来源:人民网  


  近日,黔东南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扶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医疗救助、扶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全面打赢健康扶贫医疗保障这场硬仗。

  一是慢性病救治病种由原来的29种调整为39种。根据该州执行的29种慢性病病种,结合省规定的36种慢性病进行充分融合、增减,将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9种调整为39种。具体病种为: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脑血管病(恢复期或后遗症期,肌力3级以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肾病综合征、痛风、支气管哮喘、心血管病介入治疗术后一年、风湿性心脏病等病种基础上增加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肺心病〈失代偿期〉、髋〈膝〉关节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心功能三级以上〉、强直性脊柱炎、尘肺、冠心病、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慢性血细胞减少等39种病种。

  二是实行自费医疗费用扶助政策。严格执行“135”政策。针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患规定的39种慢性病和24种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慢性病救助(兜底和目录外药品)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患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超过1000元、州级公立医院超过3000元、省级公立医院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统筹县(市)使用慢性病扶助基金进行全额扶助。同时,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患者自费诊疗项目执行事前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一律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费用。审批流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即在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使用自费金额超过500元的诊疗项目由州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次使用金额超过500元的诊疗项目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

  三是严格执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患者在州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超过1000元、州级公立医院超过3000元部分费用由患者就诊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统一向统筹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拨付垫付的医疗扶助资金;省级公立医院超过5000元的部分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再回统筹县(市)核算补偿。

  四是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由各县(市)统筹财政等资金,建立专项医疗扶助政策,对所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慢性病救助、自费医疗费用扶助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要进行专项医疗扶助,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住院实际补偿比达到90%以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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