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5年8月7日,海淀区小营桥北,李先生开的小客车与王先生开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先生受伤。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在驾驶机动车调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无证驾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其虽未取得驾驶证,但已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且事发后正常领取了驾驶证。这说明事发时其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故应由李先生负全责。
因协商未果,王先生将李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33万余元。
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先生还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即使考试合格,在核发驾驶证期间,也不应驾驶机动车辆。该案中,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虽已通过驾驶资格考试,但尚未拿到机动车驾驶证,其驾车行为应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最终,海淀法院酌情判定由李先生承担70%的责任赔偿近20万元,其余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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