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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出新规 四种情况可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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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8 09:08:2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2016年1月1日起,咱黔东南州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新变化啦!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几种情况还是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什么是民族成份?

  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然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这里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族成份管理的重要性

  民族成份管理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既是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居民户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与时俱进做好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国家民委、公安部于2015年6月公布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第2号令)。

  我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及时研究,结合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实际,于9月2日联合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而黔东南州有3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约372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79.94%。多民族的州情,决定了我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据介绍,此次下发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四大新变化。

  审批权限的变化

  公民申请变更和确认民族成份事项的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下放至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初核,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监督。

  变更条件的变化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方式的变化

  依托我省开发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从2016年1月1日《实施办法》施行后,我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将由原来的纸质上报审批,改为通过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公安部门应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的变化

  县、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工作时限各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据了解,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然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杨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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