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镇远氵舞阳河经营权之争案作出终局裁决。该裁决认定镇远县国资公司违约,判令其赔偿镇远百龙公司100万元违约金。
事件回放
据介绍,2006年,氵舞阳河景区游船由氵舞阳河游船公司经营,镇远县政府拥有68.64%的股权(镇远县政府以输电线路、土地、休息长廊、氵舞阳河游船码头等入股)。
2008年,镇远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镇远百龙公司(隶属于北京百龙集团)。同年3月7日,百龙公司与镇远县国资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中,经县政府授权,国资公司将政府拥有的68.64%股权的转让给了百龙公司。该公司成了氵舞阳河游船公司大股东而参与对氵舞阳河游船项目的经营。
舞阳河风光
但是到2012年,镇远本土企业贵州青酒集团下属公司贵州古城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竞拍获取了氵舞阳河景区的特许经营权。镇远县因此要求百龙公司“出局”,该公司与镇远县国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实际上已无法执行。百龙公司认为国资公司已违约,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该公司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以及违约损失100万元。今年1月10日,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审此案。
镇远县被“指控”违约
百龙公司在仲裁庭上说,其与镇远国资公司签订合同后,便以氵舞阳河游船公司大股东的身份参与经营氵舞阳河游船项目,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道旅游旺季,游客络绎不绝。
镇远县政府由此看到了氵舞阳河的经营前景,便支持镇远青酒集团拍下了氵舞阳河景区的特许经营权。之后,即强令氵舞阳河游船公司推出对氵舞阳河景区的经营。
据了解,按照合同的约定,氵舞阳河游船公司对舞阳河景区有30年(2006年8月4日至2036年8月4日)的经营期。
镇远国资公司说,违约是不可抗力造成的。2007年12月1日,《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实施后,黔东南州政府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规定对氵舞阳河景区游船实行特许经营,为此,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月对《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上级政府为贯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这属于不可抗力,镇远国资公司无力左右。而按法律规定,这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仲裁法庭判令赔100万
仲裁庭查明,《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7年9月24日颁布,当年12月1日执行,该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百龙公司和镇远国资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2008年的3月,是在上述条例实施之后,就此而言不存在法律、法规出现变化的问题。
《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确实是在2013年1月进行了修订,是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但是该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的规定与《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相同的,因此,这也说不上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现了变化,镇远国资公司的用“不可抗力”申辩,肯定站不住脚。
对于赔偿100万违约金的问题,仲裁庭认定,镇远国资公司已经违约,就应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因为当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向对方支付100万元。仲裁庭同时驳回了百龙公司索赔100万违约损失的主张,因为该公司无法提供其已损失100万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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