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黄沙 贺定辉 甘荣慧)黎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近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名为独占长途客运经营权行贿的车主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庭调查、庭审举证、公诉人与二被告人的辩论及被告人陈述后,合议庭进行评议认为,长途客运尹姓车主和龙姓车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行贿罪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被告人尹某某亲自出面与受贿人协商,组织利害关系人筹集资金,并经手先后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4万元,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龙某某积极出资与被告人尹某某共同向国家公务人员行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庭鉴于尹某某在犯罪后主动自首,被告人龙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宣判,以犯行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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