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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乘电梯受伤获赔偿 酒店被判承担10%责任
作者:发表于:2014-01-15 18:22:07 来源:京华时报 』

  原标题:醉酒女子乘电梯受伤获赔偿

  王女士应朋友张某之邀去KTV唱歌,醉酒后回到酒店,在被张某拉拽至酒店电梯的过程中,左手被电梯门划伤。昨天记者获悉,王女士起诉向张某和酒店索赔后,昌平法院判决张某和酒店承担部分责任,共赔偿王女士损失8600余元。

  张某是某KTV的领班,2013年6月的一天,18岁的王女士应张某之邀到KTV唱歌捧场。在王女士喝醉酒后,张某及歌厅另一名服务员将她送往租居的酒店休息。到了酒店电梯口处时,王女士感到身体不适,便手抓电梯门休息。在该过程中,张某不顾王女士安全,将王女士生拉硬拽,导致王女士手部受伤。王女士称,酒店管理不善,电梯门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张某的拉拽共同造成她身体受伤害。因此,王女士要求张某和酒店赔偿4万余元。

  张某辩称,当晚他是看王女士喝多了,出于好心才送她回住处的,在电梯口处并没有拉拽王女士。此外,他还给王女士出过5000元的住院费。

  酒店方辩称,电梯已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问题,且电梯内张贴有电梯乘坐注意事项。事发当晚,王女士双手抓住电梯门休息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事项的规定,因此应由王女士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王女士受伤后,其本人及陪同朋友都没有向酒店告知或求助。

  法院认为,张某在送原告王女士上电梯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到王女士将左手深入电梯门缝隙,拉拽导致其左手受伤。张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而王女士作为租住酒店的顾客,酒店应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王女士饮酒过度时,应当派酒店员工陪同其回到房间,酒店未能充分履行其义务,应对王女士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王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放纵自己过度饮酒,导致行为辨别能力下降,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王女士自身承担6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酒店承担10%责任,张某与酒店共计赔偿王女士损失8600余元。(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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