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因感情破裂,一对男女朋友在同居3年后决定分手,并欲为“从此互不纠缠”申办公证。市北方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该请求不在法定的公证业务范围之内,同时,“互不纠缠”也缺乏界定标准,所以没有为两人办理公证。
4年前,经朋友介绍,市民张东与李梅相识后相恋,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同居,但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前不久,双方因感情危机分手。为防止一方无谓纠缠,双方共同来到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打算对双方达成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申办公证。
市北方公证处副主任吴逶告诉记者说,“互不纠缠”缺乏相应的界定标准,两个人互相看望或者互通电话是否在此之列?对此很难评判,也无法进行公证。还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公证的事项包括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等,比如遗嘱、“楼上”发水淹“楼下”等,这种文书或事实会引发一定的法律后果。而结束同居关系后是否还“互相纠缠”是道德范畴内的问题,不属于公证的法定业务范围。
不过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吴逶副主任表示,当事人如果自愿达成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是可以依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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