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男子要求发生关系才给儿生活费 妻子诉离婚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3-07-09 17:45:13  来源:  

  7月9日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林姓男子对大陆配偶施暴,还以给付儿子生活费为由,要求性交,形同金钱交易,台湾嘉义县法院认为他们夫妻关系难维系,8日判准离婚,10岁儿子归妻子,林男每月应给付1.4万元(新台币,下同)扶养费。

  经营货运行的林姓男子,2001年与大陆何姓女子结婚,何女向法院指控说,丈夫曾到大陆玩女人,两人为此争吵,她遭到殴打,声请保护令却被驳回,去年5月1日晚间,丈夫到房间打她,强迫她性交,声请保护令获准。

  何女指称,他们分居,丈夫无视保护令,常到她台中住处,又凶又骂,丈夫每月赚20余万元,却对儿子生活费计较,带她到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隔天才给她儿子生活费1.5万元。

  林男反控妻子在风月场所上班,去年曾抛夫弃子离家,夫妻不合,是妻子离家受环境引诱。

  法官调查,根据林女出示验伤单,儿子指证父亲打伤母亲,确有家暴行为,又他们的性行为,都以林男给付儿子生活费为前提,并非基于情爱,林男对无法维系夫妻生活,要负较大责任。

  (原标题:男子要求发生关系才给儿生活费 大陆配偶诉离婚)


责任编辑:gongxiuxiang【收藏】
上一篇:女子与男友相约自杀身亡 其父母向男方追偿28万
下一篇:18岁男孩树下打手机遭雷击身亡 手胸部成棕黑色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