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美白牙膏门”:消费者为什么等不来权威检测结果?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3-05-09 10:30:50  来源:  

  亚硫酸盐、过氧化氢成分是否允许存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目前我国牙膏用原料执行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其中相关成分具体规定如下:

  GB 22115-2008中表4 牙膏组分中限用组分第18栏中规定:当牙膏含有过氧化氢时,应在牙膏标签上注明——牙膏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3.0%(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当牙膏中过氧化氢浓度>3.0%(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产品质量责任者应提供产品安全的相关数据;牙膏中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钠盐类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以游离SO2计)。

  另外,在GB 22115-2008中表5 牙膏中许用防腐剂第28栏“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钠盐类”规定:牙膏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以游离SO2计)。

  但记者注意到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5月3日《关于牙膏中美白成分安全性的说明》提到:“亚硫酸盐实际上是强制性国标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中明确的禁用物质。”

  对此,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解释称: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中对亚硫酸盐的表述并无冲突。根据该标准的规定,亚硫酸盐不能作为组分(即行业中通常说的活性成分)添加,但是可以作为防腐剂添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采访回复中表示,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对亚硫酸盐、过氧化氢的使用限量和限制都有明确详细的要求,这两种成分按标准规定是允许存在的,普通消费者在合理正常使用合格牙膏的情况下理应不会对人体牙齿造成危害。

责任编辑:陶明霞【收藏】
上一篇:中国电影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专家:应挖掘本民族文化精神
下一篇:国家拨17亿元为农村学生配字典 河南多地未领到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