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很多制度方面都有了进步和发展,呈现五大亮点。
亮点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两法合一
《出入境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使用本法。”
在《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前,我国的处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全国人大常会制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相关出境入境实施细则和条例。此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通过整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由“分散立法”变为“统一立法”,构建了较为科学、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解决了原有的相关法律分散、衔接和协调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的矛盾。
亮点二:更加注重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
与原有的出入境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二是对相关管理部门执法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它还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办理金融等事务时,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即可办理。
与原有法律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将“国家保护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该法的核心原则,并规定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从而明确了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将管理寓于服务中。
此外,它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这些对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保护出入境人员合法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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