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一看这条新闻的标题,还没有来得及细读全文,就判断这个议案是为了减轻贪官的刑期。我觉得这样的批评太过情绪化。如果说,建议“贪污10万判刑1年以上”就是帮贪官说话,朱列玉接着又建议“将贪污受贿犯罪单罪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延长至40年”,岂不是又对贪官不利?他究竟是要帮贪官,还是要害贪官?
当我们心平气和地读完有关朱列玉的报道,会发现他其实是提出了关于贪污量刑的几个存在的问题。目前《刑法》中有关“贪污10万以上判刑10年以上”的规定,过于笼统,易导致司法不公。举个例子:北京平谷区黑豆峪小学原校长韩宝义贪污15万元被判刑10年,平均每年案值1.5万元;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张志忠索取或收受款物472万元余元被判刑12年,每年案值近40万元;两者案值相差26倍。如果韩宝义把贪污数额再扩大10倍,也还是判刑10年多一点,造成实际上的“贪污越多越合算”。
我认为朱列玉的建议是有道理的。第一,把原来笼统的说法改为“规定每10万元判刑一年”的计算公式,就可以防止出现“贪污越多越合算”的情况。我赞成这个建议,但不赞成这个标准,每贪污10万元才加判一年,量刑过轻。我以为,应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每5年一调整。例如201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约42000元,那么官员每贪污这么多钱也应被加刑一年。
第二,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就会发现,我国《刑法》原来规定的最长刑期为25年,也不足以威慑贪官,因此就必须考虑实行长期刑。如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那些贪污420万元的贪官就可能判刑100年,这在国外是正常的。在现行情况下,朱列玉建议把最高刑期25年延长到40年,应该可行。
第三,我以为还要有相关配套的制度。如果刑期延长到40年,则应该在判决时宣布限制贪官减刑,规定服刑不得少于多少年;如果刑期还是现在的最长25年,则应该规定禁止贪官减刑。法律不能包庇、纵容贪官。(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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