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省民政厅的最新消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贵州省将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共有近20万对象受益。
据省民政厅优抚处介绍,提标后,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约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贵州省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增加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79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对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提高到不低于320元;对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到320元;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其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具体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入党,达到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达到350元。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以上四项的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目前,省民政厅正在向财政协调此次提标后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并将按照规定尽快下达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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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标对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试(核试验)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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