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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
作者:发表于:2013-04-17 09:59:13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迅速遏制当前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省政府决定,从4月16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

省政府办公厅4月15日印发《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通过开展特别行动,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全省广大煤矿矿工生命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及其下属煤矿要立即开展安全思想大整顿活动,牢固树立“零死亡、零事故、零容忍”的理念,扎实筑牢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两道防线”。近期开展专题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加强煤炭企业及其下属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工的持证上岗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到一线工人的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十个严禁”。

煤矿企业必须成立隐患排查整治机构,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纠,做到“三个必查”,各煤矿(井)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严格执行煤矿产量限额红线管理,实行记分、黑名单管理,煤矿停产整顿、退出关闭和举报奖励制度。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监(煤监)部门要强化重点监督和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矿井产量限额管理和建设矿井施工管理;公安部门要强化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开采行为;国资部门要强化对国有煤炭企业的督促、指导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部门要积极营造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金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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