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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弟报仇被刺身亡 老父替儿申冤法官巧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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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6-17 15:07:51  来源:贵网  


  贵网讯 本是同乡人,为了谋生一起外出打工,只因丧子之痛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导致双方反目成仇。近日,丹寨县法院成功调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被害人杨某某17岁时辍学,跟随在广东深圳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并在父亲打工的单位当学徒。2011年7月13日晚,同在广东深圳打工的同村人顾某,接到网友周某某托人打来的求助电话,叫其到某网吧“帮忙”处理事情。随后,顾某叫上被害人杨某某一同前往。当两人骑着摩托车来到指定的网吧门外时,方得知周某某邀约的目的,是想要帮忙教训其刚才在网吧上网时与之发生摩擦的代某某。当代某某再次从网吧门前经过时,周某某向顾某指认了代,并首先朝代的头部打了一巴掌。与此同时,顾某和杨某某也相继上前“帮忙”。慌乱中,代某某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围攻他的人乱捅,顾某和杨某某腹部分别被刺中一刀,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顾某受重伤。

  在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代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期间,受害人杨某某的父母聘请了律师并向代某某主张民事权利。由于代某某没有赔偿能力,其父母代其赔偿了3万元后,杨某某的父母放弃对代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5月20日,受害人杨某某的父母杨某、文某以顾某在得知其朋友周某某邀约是要帮忙教训他人后,明知杨某某系未成年人,且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而没有对杨某某尽到保护和提示义务,导致杨某某遭受他人杀害,加害人代某某的父母代为赔偿的3万元,远不足以告慰其精神上遭受的巨大痛苦和弥补其蒙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顾某赔偿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该案在法院立案审查期间,考虑到原、被告系同一村村民,如果处理不当,原告杨某夫妇可能因为丧子之痛,想不通而走向极端,甚至可能上升为宗族间矛盾激化,纠纷的处理宜早不宜迟。因此,负责该案立案审查的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时,法官了解到:伤害事件发生后,被告顾某至今没有对原告夫妇进行任何精神安慰的意思表示,这让原告不能接受,但同时对被告顾某因在伤害事件中受到重伤而导致经济困难表示理解。被告因在伤害事件中受重伤,加害人对其没有作任何赔偿,而受伤后又没有收入来源,其愿意对原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却无能为力。

  了解案情后,法官邀请当事人所在村干部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从情、理、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开导,并指明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是原告应尽的责任;事发当时,被告对死者杨某某应当尽保护义务。经与村干部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顾某对自己没有保护好杨某某向原告夫妇表示深深的歉意,顾某的父亲愿意代其从道义上给予原告夫妇经济补偿8800元,原告夫妇表示愿意接受,并当场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法院遂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在开展和谐司法、促进和谐活动中,丹寨法院注重树立“案结事好”的司法理念,坚持急事急办、繁事简办,克服机械理解“严格依法办案”的习惯思维,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以质量效率为检验标准,积极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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