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罗伶)近年来,我州居民的外籍近亲属来黔探亲,投靠、赡养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将外籍子女寄养在我州等情况日渐增多。按照现行规定,上述人员中大部分人员可以申请探亲类签证在华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州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其中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居留许可。
一、我州居民和在我州居住、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二、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在我州的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
三、年满60周岁在我州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四、来我州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
五、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我州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上述五种情形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均须提供在我州住宿登记证明。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上述所有证明材料中,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上述人员中,如因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房产关系、外籍子女年满18周岁等居留事由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居留事由办理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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