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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必须由审批机关指派或委派财务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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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1-08 12:17:49  来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州涌现出一批各级各类的民办学校,它们为地方培训了一批技能型人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近日,州教育局下发文件规定:凡经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由各级审批机关指派或委派具有会计资格证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民办学校务必在换发许可证前配齐财务会计人员,否则不予换证;每年年终由各级审批机关进行一次年检;每年的审计结果复印件一份报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收费事项必须由财务人员办理,学校法人、校长以及其他人员不能代办;学校要求取得回报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提取回报,否则,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蒋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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