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分配。”
在二审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非营利民办学校应当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用地优惠。三审稿据此修改了相关条款,“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有望向社会开放】
今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也应当向社会有序开放。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实施向公众开放”。
此外,草案还建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公共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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