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2年,李某某经他人介绍得知提供银行卡代收代付违法犯罪资金可获得高额报酬。同年11月,李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提供给他人代收代付违法犯罪资金共计228.8万余元,其中已查明诈骗资金共计163.6万余元,后李某某获得高额报酬3.7万元。
今年3月3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解析】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3月14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只限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看似得来容易的“中介费”“手续费”“好处费”而出借、出租、出售自己乃至亲朋好友的银行卡,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切勿因贪小利而以身试法。(通讯员:赵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