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近日,
雷山法院“嘎百福调解室”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酒后无故殴打陌生人的侵权纠纷。经过长达三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该案得以妥善调结。
前段时间,李某与朋友在某夜市聚餐并饮酒。餐后,醉酒的李某神志不清,在行至公交站台时,对素不相识的龙某拳打脚踢,龙某躲闪不及,被李某打得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以致住院治疗八天。当日被打伤后,龙某立即报警,期间李某还存在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行为,其最终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被当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我当时也是醉酒才惹事的,而且我都被关了,为什么还要我赔偿他,我不愿意!”事后,龙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龙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
雷山法院。
立案时,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纠纷虽小,但若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使双方矛盾激化,积怨更深。为此,立案庭法官随即通知当事双方到该院“嘎百福”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一开始双方的态度都十分强硬,互不相让。于是,调解员耐心并向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道理、讲后果。
“醉酒不是免责事由,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轻则赔偿、重则判刑……”经过特邀调解员对当事人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冰释前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2985元,并当场兑现。事后,龙某感动地说:“感谢法官和调解员,这个事我多次自行协商,却都不成,一来到你们‘嘎百福’调解室就把事情解决了,这下我可以安心的去忙我的事情了。”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