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霞经被告人周某某的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将其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周某、毛某接收犯罪资金并帮助取现。被害人万某被他人以虚假网络贷款方式诈骗12.3万元,其中被骗的3万元转入刘某霞银行账户。同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霞到遵义市播州区马家湾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取现2万元拿给周某、毛某。后刘某霞提供手机、支付宝及密码给周某、毛某等人转账5882元,并使用微信将剩余4100元转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将其中的2500元转给周某、毛某。刘某霞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周某某非法获利400元。
2022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霞经被告人周某某的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将其平安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周某、毛某接收犯罪资金。被害人李某被他人以个人征信问题方式诈骗41486元,其中被骗的1.2万元转入刘某霞银行账户,后刘某霞还提供其支付宝账户给周某、毛某将诈骗资金转出。刘某霞从中非法获利500元,周某某非法获利1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霞、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帮助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刘某霞、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刘某霞、周某某积极退赔、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作案工具被告人刘某霞的OPPO A32手机一部、中国银行卡一张、平安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霞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周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