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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法院:审结生效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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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31:31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  

  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结生效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林、刘某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人违法所得共计2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银行卡予以销毁,扣押被告人刘某林的20124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案件回顾】
 
  被告人刘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飞机”软件上同网络上家联系,用刘某刚为其提供的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达人民币166034元,刘某林到银行取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达人民币133900元。刘某林取出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1047元。刘某林共计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22000元。
 
  被告人刘某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供自己和其他人的银行卡给被告人刘某林及其他上家接收及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达263062元,并到银行取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人民币133900元,其他上家共计取出现金人民币79100元,共计取出现金人民币213000元,涉及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3276元。刘某刚共计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林、刘某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收取他人银行卡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并转账取现,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参与“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员,明知自己账户收取的钱款是他人实施诈骗所得赃款,但是为贪小利,非法为电诈分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号、取款,或者出借对公账户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充当电诈分子的“帮凶”,让群众遭受财产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不要为小利而犯罪,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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