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帮信罪”案件逐年增加,表现形式也是花样百出,其中,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或者把微信、支付宝提供给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犯罪。
案情回放
2020年12月,被告人吴某接一叫“二明”(身份待查)的男子电话联系,称其愿以二千元一张的价格向吴某收购银行卡用于转账,同时还要求银行卡需绑定手机号,并办理U盾,吴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售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建设银行昆明金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实支行分别申领了银行卡各一张,并绑定好手机号码、U盾后,将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二明”,非法获利四千元.后该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支付结算2150200元。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追缴所获赃款四千元。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吴某申诉称,其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明知,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应予改判适用缓刑。
再审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申诉人吴某某在银行开户时均已被告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且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亦曾供认其知道所售之卡系用于非法用途。客观上,申诉人吴某在银行开卡后又随即将其两张银行卡高价卖出获利四千元,该两张银行卡亦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支付结算远超入罪标准。根据申诉人前述行为及其认知能力、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可以认定申诉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明知的。此外,一审法院在充分考量了申诉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坦白等情节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以此驳回其申诉。
法官提醒: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不能轻易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信用卡、电话卡等,莫为蝇头小利,沦为阶下囚。切记馅饼不会天上来,守法实干保平安。